• 若羌县监察委员会办理复审案件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30信息来源:若羌县纪委监委浏览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若羌县监委办理复审案件工作办法。

    第一条 监察对象对若羌县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条 监察对象提出复审后,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三条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一个月内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条 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人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