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处分原则,深入做好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范围: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或所在单位;
第四条县纪委监委要把受处分人员及涉案单位、党组织回访教育工作列入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组织落实,一起检查考核。成立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为组长、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实施的回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犯一般错误的受处分人员,由县纪委审理室协同乡(镇)纪委、纪检监察组进行回访;对于职务较高,错误性质严重,有一定影响的受处分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直接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带领审理人员,深入到基层督促指导回访教育工作,每半年至少督查一次。
第五条回访教育的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
(三)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涉案单位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第六条回访教育的方法和程序:
(一)负责回访教育的审理室人员要熟悉案情;
(二)向被回访教育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了解情况;
(三)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对其思想状况、近期工作、家庭困难等进行掌握;
(四)及时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回访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由分管案件审理室常委或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主任)带领1至2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回访教育时间和次数根据情况而定,原则上要在受处分后6个月内进行至少1次回访教育;
(二)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时,应认真听取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把握思想脉搏,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教育情况可以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务处分的参考依据;
(四)回访教育结束后,对于回访教育工程中发现的问题、警示教育案例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组织部,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明确回访教育责任,做到“五落实”
(一)责任落实。根据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组织与受处分人员所在组织双管齐下进行跟踪教育的分级责任制;
(二)人员落实。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党支部和纪检监察组确定两名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负责跟踪教育;
(三)时限落实。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跟踪教育期为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跟踪教育期为二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本人提出要求重新入党的跟踪教育期为五年(受政务处分者对照执行);
(四)计划落实 。由跟踪教育对象的单位制定总体跟教计划外,还针对不同的受处分人员制定具体帮助计划,确定目标、重点和方法措施等;
(五)考核落实。跟踪教育期满,党委(党组)、党支部对跟教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知错认错者,予以勉励;对思想稳定、自律意识增强者予以表扬;对振作精神、很好地履行党员干部职责义务、努力工作者建议予以任用;对工作表现突出、作出显著贡献者,建议提拔重用;对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反复者,延长跟教期限;对跟教期间重新违纪者再行处分。
第九条建立回访反馈考核机制,增强回访实效。对干部群众反映好、工作能力强、表现优秀的,县纪委监委采取书面和口头反馈形式,积极向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提拔或重用意见,让受处分人员感到组织的温暖和关怀,从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受处分人员有自卑心理、委屈心理、埋怨心理和自暴自弃心理的,要耐心听取本人意见,明确指出错误,帮助其剖析原因、总结教训,使其消除怨气和不良情绪,增强回访实效。
第十条坚持回访教育和解除政务处分相结合,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提供依据。建立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台帐,将受处分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回访人员底数并根据受处分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从而确定受处分人员能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指留党察看处分)或解除其行政处分(开除处分除外)。逐步形成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用及调动问题上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