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羌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形式审核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30信息来源:若羌县纪委监委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若羌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升案件质量,推进案件查办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若羌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牢固树立纪律意识、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章 审查调查

    第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经过审查调查,对已查实的被审查(调查)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按照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

    第三章  形式审核

    第五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形式审核工作。

    第六条  形式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的形式审核案件后,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形式审核组,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对事实、证据、程序、定性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反馈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经集体研究后形成一致意见。

    (三)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工作并反馈形式审核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

    (四)形式审核工作结束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出具案件移送审理形式审核反馈意见,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反馈。

    第四章  意见反馈

    第七条  形式审核反馈意见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后,召开案件审理形式审核反馈会议。

    第八条  案件形式审核反馈会议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主持召开。

    案件承办部门对形式审核意见不一致的,当庭讨论并商定,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报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请示,形成意见。

    第九条案件形式审核反馈会议应当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应参会人员范围如下:

    (一)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或委员;

    (二)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或委员;

    (三)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四)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形式审核承办人。

    第十条案件审理形式审核反馈会议按照“一案一反馈”的方式进行。

    案件形式审核反馈意见由案件形式审核主审人员逐案进行反馈,主审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反馈。

    第五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案件形式审核反馈意见由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或委员依据分工分别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整改责任,依规依纪依法逐条对照整改。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对案件形式审核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应当追责问责。

    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按照案件形式反馈意见整改完毕后,由分管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并经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移送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四条追责问责人员主要包括:

    (一)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或委员;

    (二)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或委员;

    (三)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负责人、承办人;

    (四)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形式审核承办人。

    第十五条  失职失责表现形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二)经反馈后不予整改的;

    (三)虽不同案件但同类问题多次反馈仍然存在的;

    (四)经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

    (五)形式审核组应发现未发现,致使案件质量存在重大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形式审核组压案不审、审而不反,或经审核后不及时反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因形式审核把关不严或整改不力被追责问责的,参照如下执行:

    (一)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有第十五条所列失职失责表现形式之一的,由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当年考核不得评先选优;

    (二)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有所列失职失责表现形式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当年考核不得评先选优,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同时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按照降低一个等次执行;

    (三)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因失职失责问题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年度考核定为称职,并降低两个档次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四)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因失职失责问题性质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责任人、承办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五)案件审理工作有十五条所列失职失责表现形式一次(或一件)的,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年度考核定为称职等次,并按合格等次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案件审理工作有十五条所列失职失责表现形式两次(或两件)以上的,对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案件审理部门责任人、承办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七条 对形式审核反馈整改落实到位,累计两次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排名前三的,或所查案件质量较高,被上级纪委监委予以点名表扬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先进、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