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制定若羌县纪委监委办理申诉案件工作办法。
第一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 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第二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检监察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三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确需要进行复议复查的,按照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应当向信访部门提出,并按照规定等级后转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二)案件审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
(三)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四)复查组经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报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五)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四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员或纪委批准结案。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并做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的。
如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和纪委作出,则无需进行批准。
第五条 对案件的复议复查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议复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第六条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